在广州的一个小区里,有一栋九层的住宅楼因为没有电梯,居民上下楼十分不便。于是,楼里的业主们开始讨论加装电梯的问题。在讨论中,44户业主中有32户表示同意加装电梯。然而,由于大家的意见无法完全统一,最后决定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们自己出资安装,并且这些电梯仅供出资的业主们使用,其他没有出资的业主则不能使用。
其中,住在三楼的业主郭某之前对加装电梯持不同意见,所以没有参与出资。但是当电梯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后,郭某改变了主意,希望能够补交相应的费用后使用电梯。然而,之前出资的32户业主认为,郭某之前的不同意导致电梯加装工程延误了一年多,因此反对他使用电梯。
郭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在支付了前期加装电梯的费用后,能够享有与那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郭某在支付了增设电梯的费用后,可以使用电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所有业主都对其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电梯并不需要全体业主再次进行表决,也不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的前提是缴纳相应的费用,因此法院判决郭某在支付费用后可以使用电梯。
法官提醒大家,加装电梯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情感上的复杂问题。邻里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坚持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友好协商,考虑到公平性。郭某年纪较大,确实有使用电梯的实际需求,他在加装电梯的讨论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如果其他业主因此拒绝他使用电梯,这不符合诚信和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其他业主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损失,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追偿,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郭某在补交费用后使用电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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