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住建局就拟制的《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五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办法中对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后期管理主体、监管主体、施工和监理主体等进行了明确。
既有住宅具备增设电梯客观条件,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的可以申报。而且应当由电梯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涉及占用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鼓励在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减少重复开挖,降低工程投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相关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市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电梯建设费用。区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电梯建成后期维修养护费用。
电梯日常使用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电梯维修保养费用从区财政补贴资金中支出,待区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后仍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