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对一起因“加装电梯”导致的邻里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同安某小区的一楼业主老黄将他楼上的12户邻居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顾:
该楼是位于同安区的一个老小区,共有8层,一层是储藏室,二层到八层是住宅,原本没有电梯。该楼的居民主要是企业下岗工人,平均年龄在55岁以上,一些居民已经60或70多岁。为了改善老年人和儿童的生活条件,经过讨论,14户业主中的12户同意加装电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了批准。随后,602室的业主委托了一家电梯公司负责申报和施工。
在加装电梯的计划公布期间,并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但当电梯开始建设时,老黄却出来阻止,并提出了赔偿要求。
老黄认为:
该楼不应该安装电梯,应该停止施工。他觉得电梯会完全遮挡他家的阳光和空气,使他的房子变得不适合居住。此外,他认为电梯的安装不符合建筑规范,没有足够的空间。他还指出,邻居们没有提供加装电梯的建设许可证。
邻居们的回应:
他们认为加装电梯是经过大家同意的,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还说,电梯不会影响老黄家的采光、通风等。
法院的裁决:
法院认为电梯的安装是合法的,而且老黄作为低楼层的业主,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法院判定老黄败诉,并且老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最终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释:
加装电梯是为了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和儿童。虽然低层住户可能会有一些不便,但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支持这个项目。如果因为加装电梯造成了财产损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不同楼层的居民应该相互理解,共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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